投资者司法救济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6/6/30 9:23:58  阅读:120728

                                                                           投资者司法救济

 众所周知,期货交易相对于证券、基金等其它行业具有其自身的特殊性,往往被认为是高风险高收益的投资活动。而期货投资者面临的风险来源也是纷繁复杂,不单只有来自市场上的交易风险,源于其它市场主体,如期货经纪公司,而非投资者自身因素的风险也有很多。
       而近年来,我国期货监管部门已经充分认识到了对于期货投资者的保护和教育,加强了期货经纪公司的风险防范措施,已经实行了对客户保证金封闭管理等创新监管,但是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我国期货行业发展的时间虽然已经20余年,但是相对于发达国家或地区来说,发展的成熟程度还不高,市场的监管能力、监管水平和风险防范能力都还有很多需要学习和改善的地方。投资者的司法救济是投资者保护所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完善的投资者司法救济制度可以切身地维护投资者的利益,促进我国期货市场的完善和健康发展。

(一)、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法规
       与英美发达国家期货市场相比,我国期货市场确立了“五位一体”的监管体系,期货公司提取风险准备金,同时行业内也建立了投资者保障基金,以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利益。尽管我国还没有推出《期货法》,但就法规体系设计而言,包括《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等在内的若干行政法规已经构建起了相对完整的监管体系,能够较好地维护市场稳定,促进期货市场稳健发展。
       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法规体系构成了我国期货市场的法律框架。目前,从法律规范的效力层次来看,由国家最高立法机关——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专门、系统地规范和调整期货市场各主体间权利义务的期货法还没有。《民法通则》、《公司法》、《合同法》、《刑法》等法律的相关内容从不同的角度对期货市场具有规范和调整作用。而我国期货法律法规体系的主体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和期货市场的主管机关中国证监会制定的部门规章。2007年4月15日起正式实施的国务院新修订的《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将规范的内容从原先仅有的商品期货扩展到金融期货和期权交易,扩大了期货公司的业务范围,进一步强化了风险控制和监督管理。为了贯彻执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的配套方法也将随之调整,2007年4月12日证监会发布了《期货交易所管理方法》和《期货公司管理办法》,之后又陆续正式发布《证券公司为期货公司提供中间介绍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风险监管指标管理试行办法》、《期货公司金融期货结算业务管理试行办法》等规章,从而基本上形成了覆盖期货市场各个主体、各个环节的规章体系,使得期货市场法规体系更加健全。持此之外,最高人民法院制定的司法解释对期货市场具有间接的规范作用。2003年6月发布的《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03]10号,简称期货司法解释),作为目前规定的最为系统的期货司法解释,对于期货市场投资者司法救济的完善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二)、我国期货交易中常见的侵犯投资者权益的行为
       我国由于期货市场建立时间较短,投资者风险防范意识较差,部分期货公司以单纯盈利为目的,有意无意的会对投资者造成一定的损害,目前主要的侵权行为如下:
1.提供虚假信息误导下单
       市场披露的有关政策、行情等的信息对期货投资者的投资决策起着很大的作用,甚至是决定性的作用。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故意提供虚假信息误导投资者下单的,由此造成的投资者的经济损失由期货交易所、期货公司承担;
2.对冲行为
       对冲是指期货公司收到投资者的指令后,将其指令与其他投资者的指令或与自己的“指令”私下对冲,或者虽然将投资者的指令传递到了期货交易所,却未将指令向所有其他市场参与者以公开竞价的方式提出要约,而是与其中某一市场参与者私下通谋成交。包括交叉交易、对赌和配合交易三种表现形式。期货公司私下对冲的行为应做无效,期货公司应当赔偿由此给投资者造成的经济损失;期货公司与投资者均有过错的,应当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擅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
       期货公司挪用客户保证金一方面是因为其行为侵犯了投资者的财产权构成侵权的民事责任;另一方面是由于期货公司基于其投资者之间的行纪法律关系,负有对投资者保证金的妥善保管义务,私自动用投资者保证金,期货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擅自动用保证金构成违约责任与侵权责任竞合的民事责任;
4.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
       具体包括投资者没有下单指令时期货公司擅自以投资者名义交易、期货公司执行非受托人的交易指令、执行没有交易品种、数量、买卖方向的瑕疵指令、错误地执行投资者交易指令等几种情况。这里同样存在违约与侵权竞合的问题。期货公司对擅自以投资者名义进行交易造成的损失应当而且必须承担起相应的赔偿责任。

(三)、投资者寻求司法救济的有效途径
       在期货交易中,当事人之间发生各种各样的纠纷是难以避免的。当发生纠纷时,应当积极通过各种可能的方式和途径解决纠纷。对投资者而言,解决纠纷的过程,也就是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过程。
纠纷双方进行直接协商是最简便、最直接的维权方式。协商必须以双方平等自愿为前提。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当事人可处分自己的权利。协商后达成的协议具有合同的效力,对双方有约束力,但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如有违反,应承担违约的民事法律责任。
       由纠纷双方之外的第三者居中进行调解是另一种解决纠纷的方式。进行调解的前提是纠纷双方必须自愿接受调解,在调解过程中,任何一方也可以随时退出调解。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与双方直接协商达成的协议效力相同,同样没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需要由当事人自愿履行。《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期货业协会履行下列职责:受理客户与期货业务有关的投诉,对会员之间、会员与客户之间发生的纠纷进行调解。”因此,依据该条规定,若投资者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后,可向中国期货业协会申请对其与期货经纪公司之间的纠纷进行调解。
       两种纠纷解决方式程序简便灵活、成本低廉,是其最明显的优势,且能够维护双方合作关系,也有利于保护商业秘密。由于协议的内容是在双方自愿的基础上订立的,在良好的信用机制下,往往能够得到自愿履行。
       仲裁是一种准司法程序,虽然仲裁也以双方自愿订立的仲裁协议为前提,但一旦有了有效的仲裁协议,则仲裁程序就对当事人双方具有了强制力。仲裁程序一经启动,就必须依照仲裁程序进行。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具有终局的效力。虽然仲裁机构不能直接强制执行,但当事人如果不自愿履行裁决,对方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仲裁裁决。
       诉讼,是由国家专门设立的司法机关(法院)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具有终局效力和强制效力的判决的纠纷解决方式。诉讼具有严格的程序性特点,并且法院的裁决具有直接的强制执行效力。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依据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期货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期货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根据需要可以确定部分基层人民法院受理期货纠纷案件。”因此,投资者在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之前需要搞清可以向哪个法院提起诉讼。
具体而言,投资者要合理的利用制度来保障自身投资期货时的合法权益,从平常做起:
1.利用投资者教育资源增强对于市场的认识
       对于投资者而言,提高对于期货市场的认识,加强自身的风险意识,同时了解相关市场的法律法规体系,是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必修课。我国期货监管机构、各期货交易所以及各期货经纪公司的网站上都设有投资者教育专栏,投资者能够通过网络对期货市场知识、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交易产品的特性进行学习和了解。例如,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在其官方网站或相关宣传材料上就提供了基础知识培训、资源下载、术语词典等方面的内容;
2.挑选合格的期货经纪公司
       挑选一家诚信、可靠的期货公司对于投资者的切身利益非常重要,因为良好的期货公司作为经纪中介可以保证投资者自己的资金按照自己的意愿在合理的风险下运作,确保资金安全;
3.及时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相对于证券等其它金融行业,期货市场较为复杂和特殊,监管层面难免会有疏漏,而现在伴随着经济发展,期货市场的逐步壮大,期货品种陆续增多,市场活跃度提高更是加大了监管的难度。尽管几乎所有期货从业人员和机构都需要遵守一系列的自律规范,而自律规范是没有强制性的,这就要求期货投资者在清楚地认识期货市场规则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在监管难以覆盖全面的盲点或者疏漏之处,对自身合法权利进行主动性的保护,举报违法违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