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对各商品交易所针对实控关系及异常交易管理办法修订的解析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9/7 9:30:35  阅读:43596


上海期货交易所、大连商品交易所、郑州商品交易所于2018年先后针对《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管理规定》以及《异常交易行为管理规定》进行了修订并正式出台管理办法,由于各交易所将原有的一系列有关规定进行了废止,为了更好的解析各交易所规则的变更,公司将涉及内容进行了解读,具体内容如下:

异常交易行为的认定

交易所

异常交易行为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1.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自成交);5次及以上

2.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内的客户之间多次进行相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  日内出现频繁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频繁报撤单);500次及以上

4.  日内出现多次大额申报并撤销申报,可能影响期货交易价格或者误导期货市场其他参与者进行期货交易的行为(大额报撤单-单笔撤单量达到300手及以上);50次及以上

5.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的;

6.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期货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7.  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8.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大连商品交易所

(暂未修订)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异常交易行为:

1.  以自己为交易对象,多次进行自买自卖;5次及以上

2.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内发生的多次互为对手方的交易;

3.  频繁报撤单行为;500次及以上

4.  大额报撤单行为(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400次及以上

5.  交易所认定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6.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7.  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郑州商品交易所

期货交易出现以下情况之一的,交易所认定为异常交易:

1.   自成交行为,即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自买自卖的行为;5次以上

2.   频繁报撤单行为,即频繁申报并撤销定单的行为;500次以上或出现涨跌停后,涨跌停板价撤销定单100次以上

3.   大额报撤单行为(单次撤单量800手),即多次申报并撤销大额定单的行为;50次以上

4.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即被交易所认定为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一组账户持仓合并计算后超出交易所规定持仓限额的行为;

5.   程序化交易扰乱交易秩序行为,即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行为;

6.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行为。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

交易所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

上海期货交易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  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  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8.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郑州商品交易所

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行为人对他人期货账户的交易具有实际控制关系:

1.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控股股东,即行为人的出资额占他人资本总额50%以上或者其持有的股份占他人股本总额50%以上的股东,出资额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不足50%,但依其出资额或者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2.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开户授权人、指定下单人、资金调拨人、结算单确认人或者其他形式的委托代理人;

3.   行为人作为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或者行为人与他人的法定代表人、主要合伙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一致的;

4.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配偶关系;

5.   行为人与他人之间存在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关系,且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6.   行为人通过投资关系、协议、融资安排或者其他安排,能够对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7.   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存在一方向另一方提供期货交易资金的,或者行为人与他人交易行为具有一致性且双方交易终端信息一致的;

8.   行为人对两个或者多个他人期货账户的日常交易决策具有决定权或者重大影响;

9.   中国证监会规定或者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各交易所废止规则如下:

交易所

废止规则

上海期货交易所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修订案》(上期发【201294号)

《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上期发【2013166号)

《关于停止适用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处理标准及处理程序修订案个别条款的通知》(上期发【2015167号)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认定标准的通知》(上期办发【201124号)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的报备工作的通知》(上期办发【201125号)

《关于上海期货交易所异常交易监控暂行规定有关期货市场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的通知》(上期发【201154号)

大连商品交易所

《关于大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管理办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监管标准的通知》

《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投机持仓合并计算相关规则的通知》

郑州商品交易所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实际控制关系账户认定标准及报备制度的通知》(郑商发【201145号)

《关于实际控制关系账户持仓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郑商发【201177号)

《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郑商发【2010181号)

《关于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179号)

《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2132号)

《关于停止适用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个别条款具体规定的通知》(郑商发【2015157号)

《关于修订郑州商品交易所异常交易行为监管工作指引(试行)有关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的补充通知》(郑商发【2016109号)

《关于期权异常交易行为认定标准及处理程序的通知》(郑商发【20176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