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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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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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商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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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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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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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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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理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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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合约自成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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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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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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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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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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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我司已开通中金所事前自成交防范,可提前避免自成交。但实控关系账户组、集合竞价交易不能事前防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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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合约频繁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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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或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撤销订单次数100次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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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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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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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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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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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合约大额报撤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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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订单次数≥50次且每次撤销订单量≥800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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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40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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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次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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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数数量8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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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过度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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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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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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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个交易日在某一上市品种或者合约上的开仓交易数量超过交易所制定的日内开仓交易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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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日在某一合约上开仓交易量超过50手(自18年1月8日起中金所为会员提供前端风控服务,其中套保客户、国债期货、期权(仿真)、实控关系账户不能前端风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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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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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系列上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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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套期保值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和同时期其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总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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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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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序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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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自律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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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程序化交易应当事先向交易所备案。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限制性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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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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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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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交易所已归整到违规行为中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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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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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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套期保值交易、市价指令、套利指令、FAK、FOK属性的交易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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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套保交易、套利交易、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FOK和FAK指令属性形成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不计入在内。
期权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作为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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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套期保值交易、FOK、FAK指令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因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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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套期保值交易、FOK和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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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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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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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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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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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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异常交易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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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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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商所另外规定重大频繁报撤单: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订单次数100次以上且撤销订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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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内过度交易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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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金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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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客户第一次达到,中金所就采取原则上不低于限制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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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能源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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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期所于次日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3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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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超仓处理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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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控超仓处理程序:一组实控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其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其中大商所是第二节),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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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按上述的处置程序处置合并持仓超限,还将按照下面的次数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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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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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向会员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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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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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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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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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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豁免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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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但其在该合约的持仓未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持仓限额的,可以豁免上述自律管理措施。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因为市场原因在下一交易日无法平仓且结算时继续持仓超限的,下一交易日可以豁免上述自律监管措施。
3、上述两条豁免本办法实控超仓自律监管措施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其超过持仓限额的部分仍应当按照上述实控超仓处理程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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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1、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区别在于处理时分别限制期货或期权权限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
3、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多个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中金所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5、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两个以上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认定。
6、异常交易行为次数、监管措施次数以一个自然年度为期间进行统计
7、FOK: 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AK: 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
8、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包括以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9、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同一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10、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除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处理外,还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出金、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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