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异常交易认定及处理流程(20220308版)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2/3/9 15:58:35  阅读:57127

更新依据是2022年3月8日大商发布的《关于对玉米期货相关合约实施交易限额的通知》

异常交易行为类型

郑商所

大商所

上期所

能源中心

中金所

处理标准

单合约自成交

≥5

≥5

≥5

≥5

≥5(我司已开通中金所事前自成交防范,可提前避免自成交。但实控关系账户组、集合竞价交易不能事前防范)

单合约频繁报撤单

≥500;或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当日在该合约涨(跌)停板价位买(卖)撤销订单次数100次以上

≥500

≥500

≥500

≥400(股指期货)

≥500(国债期货)

≥500(股指期权)

单合约大额报撤单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撤销订单次数≥50次且每次撤销订单量≥800手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50次且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超过合约最大下单手数的80%

单个交易日在某一合约上的大额撤单(单笔撤单的撤单量达到≥300手)次数≥50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的撤单次数≥100次且单笔撤单量达到或者超过交易所规定的限价指令每次最大下数数量80%

日内过度交易

根据《郑州商品交易所期货交易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一条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30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硅铁期货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0手,在锰硅期货22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

自2021年7月26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玻璃期货FG2108、2109、2110、2111、2112、2201、2202、2203、2204及2205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0手

自2021年10月21日当晚夜盘交易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111、2112、2201、2202、2203、2204、2205、2206、2207、2208、2209及2210、2211、2212、2301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

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动力煤期货2303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50手。

自2021年11月18日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红枣期货2112、2201、2203、2205、2207及2209合约上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单日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交易限额限制。

对于第一次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并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在玻璃期货相关合约上,对于超过交易限额的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郑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郑商所)要求报告相关情况。累计2个交易日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5个交易日的监管措施。累计3个交易日以上(含3个)超过交易限额的,郑商所将采取暂停开仓不低于1个月的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按照《郑州商品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处理。

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10月28日交易时(即10月27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焦煤和焦炭期货各月份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50手。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焦煤和焦炭品种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自2022年2月17日交易时(即2月16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液化石油气期货各月份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4,000手。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液化石油气品种单个期货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自2022年3月3日交易时(即3月2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棕榈油期货各月份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5,000手。该单日开仓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棕榈油期货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自2022年3月3日交易时(即3月2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液化石油气期货PG2203、PG2204、PG2205合约上单日开仓量调整为不得超过2,000手,该品种其余合约交易限额保持不变。

自2022年3月9日交易时(即3月8日夜盘交易小节时)起,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在玉米期货C2203、C2205、C2207、C2209合约上单日开仓量不得超过10,000手。

套期保值交易开仓数量不受限制。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按照一个账户管理。交易所将根据市场情况对交易限额进行调整。

根据《上海期货交易所风险控制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经研究决定,自2021年9月14日交易(即9月13日晚夜盘)起,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在不锈钢SS2110和SS2111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0手。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按照单个客户执行。套期保值交易和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制。

 

单日在某一合约上开仓交易量超过500手(自18年1月8日起中金所为会员提供前端风控服务,其中套保客户、国债期货、期权(仿真)、实控关系账户不能前端风控)。 

股指期权:自2020年6月的第四个星期一(2020年6月22日)起,客户该期权品种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200手,单个月份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100手,单个深度虚值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为30手。

深度虚值合约是指同一月份合约中,行权价格高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上的看涨期权合约和行权价格低于上一交易日合约标的指数收盘价的第十个及以下的看跌期权合约。日内开仓交易的最大数量是指客户某一交易日某一品种、某一月份合约或某一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套期保值交易、做市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具有实际控制关系的账户组开仓数量合并计算,其标准与单个客户相同。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日在多个期货合约或者多个期权合约系列上持仓超限达到交易所标准

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非套期保值持仓合并计算后超过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和同时期其获批的套利交易头寸总和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涉嫌存在实际控制关系的交易编码合并持仓超过交易所持仓限额规定

 

程序化交易

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约见谈话、限制开仓等自律监管措施

使用程序化交易应当事先向交易所备案。非期货公司会员、客户采取程序化交易方式下达交易指令,可能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的,交易所可以采取相关限制性措施

 

 

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批量下单、快速下单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其他

各交易所已归整到违规行为中了

大量或者多次进行高买低卖交易

 

豁免情况

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市价指令、套利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附加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指令属性的交易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交易所的市价指令、止损(盈)指令、套利指令、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FAK)属性的指令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申报费的合约上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交易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因套期保值交易、FOK、FAK指令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因做市交易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因套期保值交易、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OK)和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FAK)等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等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实施申报费收费的合约上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套期保值交易的开仓数量不受此限。

在统计客户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次数时,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

、市价指令形成的自成交行为不计入自成交次数统计。

因即时全部成交或撤销限价指令、即时成交剩余撤销限价指令、市价指令自动形成的撤单行为不计入频繁报撤、大额

报撤单次数统计,由客户主动发出的撤单行为计入撤单次数统计。

套期保值交易所产生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做市交易所产生的频繁报撤单行为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

套利交易所产生的的频繁报撤单和大额报撤单不构成异常交易行为(此条仅适用于国债期货)  

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处理

商品期货和国债期货

异常交易第一次

交易所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的首席风险官进行电话提示。

异常交易第二次

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同时将客户异常交易行为向会员通报。

异常交易第三次

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中金所在股指期货有关监管标准内规定若客户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国债期货则按照上述异常交易三步骤处理程序执行不变)。

股指期权:客户第一次出现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交易所于当日对客户所在会员进行电话提示。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该客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第三次出现,交易所于当日收市后对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郑商所另外规定重大频繁报撤单:当某个交易日某一合约出现涨(跌)停板后,客户当日在涨(跌)停板价位买(卖)单撤销订单次数100次以上且撤销订单手数合计10000手以上的,视为频繁报撤单情节严重的行为,交易所于当日闭市后对该客户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1个月。

日内过度交易处理

中金所

对客户第一次达到,中金所就采取原则上不低于限制开仓1个月的监管措施

股指期权:客户第一次出现违反上述规定的情形,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5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二次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0个交易日的措施。第三次及以上出现,交易所将对其采取限制开仓1个月的措施。情节严重的,按《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违规违约处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

上期所、能源中心

上期所于次日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自律监管措施,限制开仓时间不少于3个交易日

实控超仓处理程序

实控超仓处理程序:一组实控账户发生合并持仓超限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其所在会员首席风险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第一节交易时间内未自行平仓的(其中大商所是第二节),交易所按有关强行平仓规定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客户的持仓进行强行平仓,当日闭市后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除了按上述的处置程序处置合并持仓超限,还将按照下面的次数分别采取自律管理措施

第一次

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向会员通报。

股指期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一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将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列入重点监管名单,并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第二次

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

股指期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二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自行平仓的,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0个交易日。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同时于强行平仓当日收市后对其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1个月。

第三次

交易所于次日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

股指期权:实际控制关系账户组第三次出现合并持仓超限行为的,交易所在当日收市后通知所在会员,要求客户自行平仓。客户在次日上午收市前未自行平仓的,交易所对客户持仓进行强行平仓,直至合并持仓不高于交易所规定的持仓限额。交易所对该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采取限制开仓的监管措施,限制开仓的时间原则上不低于6个月,并视情况采取进一步措施。

豁免情况

1、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但其在该合约的持仓未超过上一交易日结算时交易所持仓限额的,可以豁免上述自律管理措施

2、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当日结算时在某合约发生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因为市场原因在下一交易日无法平仓且结算时继续持仓超限的,下一交易日可以豁免上述自律监管措施

3、上述两条豁免本办法实控超仓自律监管措施的合并持仓超限行为,其超过持仓限额的部分仍应当按照上述实控超仓处理程序执行。

注意:1、交易所对期货、期权合约上的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分别统计和处理。区别在于处理时分别限制期货或期权权限

2、客户单日在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一次认定;中金所股指期权:客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3、异常交易行为发生在多个会员的,交易所对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行为发生次数最多的会员进行电话提示;

4、中金所日内开仓交易量是指客户单日在单产品所有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

5、客户或者一组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单个交易日在两个以上合约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或者实际控制关系账户合并持仓超限达到异常交易行为处理标准的,同一种异常交易行为按照发生一次认定。

6、异常交易行为次数、监管措施次数以一个自然年度为期间进行统计

7、FOK: 附加立即全部成交否则自动撤销指令;FAK: 立即成交剩余指令自动撤销指令

8、本办法所称期货交易包括以期货合约和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的交易活动。

9、对于未按照交易所要求对客户尽到通知、教育、引导、劝阻及制止义务的会员,交易所可根据情节轻重对其采取电话提示、约见谈话、下发监管警示函、下发监管意见函等监管措施。由于会员未尽到相关义务,交易所已向同一会员下发两次监管警示函的,第三次向该会员下发监管意见函,并向证监会提请分类监管扣分。

10、客户出现异常交易行为的,交易所除按照相关规定的程序处理外,还会视情节轻重采取要求提交书面说明、书面警示、约见谈话、限制出金、限期平仓、限制开仓、强行平仓等自律监管措施;情节严重的,依据交易所《违规处理办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11、股指期权:客户单日在单品种多个合约上因自成交、频繁报撤单、大额报撤单达到交易所处理标准的,按照一次认定。

 

 

 

 

 

 

 

 

 

 

  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动力煤期货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单日开仓交易数量是指非期货公司会员或者客户当日在动力煤期货单个合约上的买开仓数量与卖开仓数量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