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吴期货关于开展2018年反洗钱宣传月有关活动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18/9/7 9:05:05  阅读:66174


总部各部、各营业部(业务部):

为提高社会公众对洗钱犯罪和恐怖融资危害的认识,增强反洗钱和反恐融资意识,结合国务院2017年发布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以下统称“三反”》)和人行发布的《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监管要求,我公司决定于9月在全公司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现将开展反洗钱宣传月活动的相关事宜告知如下:

一、 活动时间:20189

二、  活动主题:“深化‘三反’合作监管机制、保驾护航美好生活”、“助力反洗钱,我们在行动”、“反洗钱,我们在路上”、“ 执行反洗钱新规,保护帐户安全”、“远离恐怖融资犯罪”

三、活动要求:

1、    经纪管理部在公司网站首页logo或滚动栏,设置前述主题活动标语或转发本通知。

2、    合规稽核部和网金部通过公司网站和官方微信对投资者进行反洗钱宣传。挂出的宣传文件具体内容见附件1、附件2、附件3

3、    营业部在营业部投资者教育园地中放置各类反洗钱宣传手册、折页,供公众查阅和领取,同时在现场张贴反洗钱案例(附件3)。营业部应对放置在园地中的手册、折页、案例等进行拍照留档,并记录材料的发放数量。

4、    营业部通过反洗钱现场咨询台,宣传反洗钱政策,对公众进行反洗钱风险提示,接受公众咨询。

5、    有条件的营业部通过滚动屏播放主题活动标语。

6、    当地人行有其他宣传要求的,按照当地人行要求开展反洗钱宣传工作。

各相关部门应提高认识、积极准备,确保宣传活动开展质量,并于927日前将落实上述宣传活动的具体资料报公司合规稽核部。并按人行要求进行反洗钱宣传总结和材料的报送。

特此通知。

 

附件1:反洗钱宣传- 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

附件2:反洗钱宣传-三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附件3:反洗钱案例-上海特大操纵期货市场案

 

东吴期货有限公司

2018年97

 


 

附件1:反洗钱宣传- 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

一、关于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的监管规定有哪些?

2017年1020日,中国人民银行下了《关于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的通知》(银发[2017]235号),首次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做出规定。该文件为落实风险为本工作方法,指导反洗钱义务机构进一步提高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工作的有效性,并就加强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有关工作提出了一系列具体要求和执行标准。

2018年628日,人民银行下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18]164号),进一步对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原则、控制权判断标准、强化/简化措施、信息获取途径、存量客户排查等事项进行了明确规定,对义务机构有效开展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提供了制度参考。

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的背景

(一)落实三反意见的具体措施

(二)执行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FATF)标准的需要

三、什么是受益所有人?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是什么?

(一)公司:对公司实施最终控制不限于直接或间接拥有超过25%(含,下同)公司版权或者表决权,还包括其他可以对公司的决策、经营、管理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任何形式。

1.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是判定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需要计算间接拥有股权或者表决权的,按照股权和表决权孰高原则,将公司股权层级及各层级实际占有的股权或者表决权比例相乘求和计算。

2.如果未识别出直接或者间接拥有超过25%公司股权或者表决权的自然人,或者对满足前述标准的自然人是否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直接或者间接决定董事会多数成员的任免决定公司重大经营、管理决策的制定或者执行决定公司的财务预算、人事任免、投融资、担保、兼并重组长期实际支配使用公司重大资产或者巨额资金等。

3.如果不存在通过人事、财务等方式对公司进行控制的自然人的,应当考虑将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将高级管理人员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存疑的,应当考虑将高级管理人员之外的对公司形成有效控制或者实际影响的其他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二)合伙企业: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是判定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拥有超过25%合伙权益的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可以参照公司受益所有人标准判定合伙企业的受益所有人。采取上述措施仍无法判定合伙企业受益所有人的,义务机构至少应当将合伙企业的普通合伙人或者合伙事务执行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三)信托:义务机构应当将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包括但不限于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信托的委托人、受托人、受益人为非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应当逐层深入,追溯到对信托实施最终有效控制、最终享有信托权益的自然人,并将其判定为受益所有人。设立信托时或者信托存续期问,受益人为符合一定条件的不特定自然人的,可以在受益人确定后,再将受益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四)基金: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是判定基金受益所有人的基本方法。不存在拥有超过25%权益份额的自然人的,义务机构可以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基金尚未完成募集,暂时无法确定权益份额的,义务机构可以暂时将基金经理或者直接操作管理基金的自然人判定为受益所有人基金完成募集后,义务机构应当及时按照规定标准判定受益所有人。

(五)其他非自然人:对规定情形之外的其他类型的机构、组织,义务机构可以参照公司受益所有人的判定标准执行受益所有人身份识别工作涉及理财产品、定向资产管理计划。集合资产管理计划、专项资产管理计划、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员工持股计划等未单独列举的情形的,义务机构可以参照基金受益所有人判定标准执行无法参照执行的,义务机构可以将其主要负责人、主要管理人或者主要发起人等判定为受益所有人。


 

附件2:反洗钱宣传-三反(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保障您的合法权益!

一、什么是三反工作?

2017年91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布《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指出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是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维护经济社会安全稳定的重要保障,是参与全球治理、扩大金融业双向开放的重要手段。《意见》按照问题导向、防控为本、立足国情、依法行政的基本原则,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二十余项具体措施,目标是到2020年逐步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适合中国国情、符合国际标准的三反法律法规体系,建立职责清晰、权责对等、配合有力的三反监管协调合作机制,有效防控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风险。

二、《三反意见》出台的背景

近年来,我国宏观经济保持平稳健康发展,社会秩序总体和谐稳定。与此同时,各类经济犯罪特别是洗钱、涉众型经济犯罪、涉税违法犯罪以及暴力恐怖活动形势依然严峻,金融领域违法违规现象突出,给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国家安全造成了损害和不容忽视的威胁。为进一步健全国家治理体系和现代金融监管体系,有效防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违法犯罪活动,国家十三五规划明确要求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措施,完善风险防范体制机制,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将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列为深化改革重点任务。

在国际上,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已经成为全球性公害,跨境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资金规模庞大,威胁世界金融秩序和经济发展。因此,二十国集团(G20)等国际组织将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作为完善世界经济金融秩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在2016G20杭州峰会公报中,习近平主席和各国领导人共同承诺要完善制度,提升国际社会打击洗钱、恐怖融资和逃税的能力。

根据国内外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工作的新形势,按照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的部署,人民银行、税务总局和公安部作为牵头部门,会同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共同研究制定了《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

三、三反机制的主要内容和意义

《三反意见》从健全工作机制、完善法律制度、健全预防措施、严惩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国际合作、创造良好社会氛围六个方面,提出了二十余项具体措施,包括进一步完善反洗钱工作部际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国家洗钱和恐怖融资风险评估机制,密切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税务机关与监察机关、侦查机关、行政执法机关、金融监管部门间的协调合作与信息共享,探索建立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监管制度,发挥会计师、律师等专业服务机构积极作用,强化反洗钱义务机构主动防控风险意识和能力,拓宽反洗钱监测分析数据信息来源,完善跨境异常资金监控机制,严惩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深化双边和多边国际合作,加强自律组织管理,提升社会公众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和反逃税意识。

《三反意见》遵循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要求,着重从体制机制上提出完善措施,明确了当前三反工作需要着力加强的工作任务,是《反洗钱法》颁布十周年来对国家反洗钱体系最全面的顶层设计,也是我国在三反工作领域深化改革的总体规划。通过落实《三反意见》各项措施,国家三反工作体系将更加完善,有利于有效防控风险,也有利于维护国家安全和金融安全。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反逃税监管体制机制的意见国办函〔201784原文链接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09/13/content_5224805.htm

 

 


 

附件3:伊世顿公司操纵期货市场案一审宣判 被罚没6.9亿元

伊世顿公司201561日至76日,该公司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共377.44万余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893亿余元。

6月23日上午10时,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张家港保税区伊世顿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燕、梁泽中、金文献操纵期货市场、金文献职务侵占一案,对伊世顿公司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亿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三亿八千九百三十万元;对高燕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对梁泽中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对金文献以操纵期货市场罪和职务侵占罪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伊世顿公司于20129月成立,由俄罗斯人扎亚、安东(均另案处理)实际控制。20136月起,伊世顿公司为逃避证券期货监管,通过高燕、金文献介绍,以借用或者收购方式,实际控制了19名自然人和7个法人期货帐户,与伊世顿公司自有帐户组成帐户组,进行中国金融期货交易所(以下简称中金所)股指期货合约交易。

2015年初,伊世顿公司将自行开发的报单交易系统非法接入中金所交易系统,直接进行交易。

同年61日至76日,该公司利用以逃避期货公司资金和持仓验证等非法手段获取的交易速度优势,大量交易中证5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沪深300股指期货主力合约共377.44万余手,从中获取非法利益人民币3.893亿余元。

另经查明,金文献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华鑫期货有限公司资金人民币1348万余元。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单位伊世顿公司、被告人高燕、梁泽中、金文献的行为均构成操纵期货市场罪,系共同犯罪,且系情节特别严重。金文献的行为又构成职务侵占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鉴于伊世顿公司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高燕、梁泽中均具有自首情节,能认罪悔罪,依法可以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鉴于金文献两罪均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分别减轻处罚。法庭遂作出上述判决。

原文链接:http://finance.ifeng.com/a/20170623/15480261_0.s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