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证监局居间人管理通知_20200508关于加强期货居间人管理的通知
作者:管理员   时间:2020/5/21 9:15:01  阅读:75757


苏证监机构字(2020)25号

辖区各期货经营机构:

为了进一步加强江苏辖区期货居间人管理,规范期货居间人业务活动,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期货公司监督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现就加强辖区期货居间人管理提出要求如下:

、完善居间人管理制度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居间人管理制度,细化居间人管理的内部工作规程,切实履行对居间人的管理责任。居间人管理制度应当对居间人的准入条件、尽职调查、居间报酬、执业行为、居间合同或协议、培训、考核、信息公示、居间档案及后续管理等作出细化规定。

、加强准入管理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审慎选择居间人,在与居间人签订协议前,应当核实真实身份,查询诚信信息,做好尽职调查。禁止不正当展业或损害投资者合法利益的行为。

、规范居间协议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居间协议中约定居间人与期货经营机构之间的权利和义务,至少包含居间人的行为规范、禁止性行为、违反禁止性行为的处理措施、以及居间报酬的计算和发放方式等内容。居间协议应当明确,居间人不得有以下行为

(1) 代理客户办理期货经纪合同签订、交易指令下达、资金调拨、交易结算单确认、查询等事宜;

(2) 与客户约定分享利益、共担风险或向客户做获利保证;

(3) 进行虚假或误导性宣传、诱导客户交易,提供非法咨询或以任何形式参与配资;

(4) 为客户提供集中交易场所、交易设施或交易软件;

(5) 违反适当性管理规定从事客户招揽和客户服务活动;

(6) 损害客户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 强化信息揭示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向居间人介绍的客户出具告客户书,并经客户确认。告客户书应当明确居间人的身份及业务属性、行为规范及禁止性行为、居间报酬的支付方式等事项。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在公司官网和经营场所公示居间人的相关信息。

、加强客户回访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指定专门岗位和人员定期、不定期地通过面谈电话信函或者其他方式对居间人介绍的客户进行回访,回访应当告知客户居间人的相关信息、询问居间人是否存在禁止行为,提醒客户做好账户密码保护。对本通知下发后居间人介绍的新客户,应当在开户后及时回访;对本通知下发前居间人介绍的存量客户,应当在一定时间内进行回访。

、加强交易监控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对居间人介绍客户的账户资金和交易情况进行监控。对存在手续费高比例返还、资金和交易异常、短期内亏损较大等情形的客户,应当比对客户的IP地址、MAC信息等记录,核实居间人是否存在非法投资咨询、委托理财、配资等禁止性行为。

、妥善处理客户投诉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客户投诉处理机制,明确处理流程,妥善调查处理居间人介绍客户的信访投诉,持续做好投资者保护工作。

、加强舆情监测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加强舆情监测,对媒体报道的涉及本机构的居间人信息应当及时核实、有效处置。

、加强居间人培训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做好居间人的岗前培训和后续培训教育,使居间人准确理解期货有关法律法规和期货知识、业务流程、执业规范行为及禁止性规定,通过案例警示等方式持续规范居间人执业行为。

十、加强居间人考核

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将居间人的执业规范情况纳入风险和合规管理范畴,定期对居间人进行考核,发现违法违规或者违反居间协议约定的行为,及时采取有效措施予以处理。

20206月底前,各期货经营机构应当按照本通知的要求,开展一次居间人管理自查,自查工作情况于715日前向我局书面报告。我局将在日常监管和现场检查中重点关注居间人管理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将依法采取措施。

特此通知。


2020年5月8日